申请人:南昌创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54785号“婴贝享YingBei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089089号“贝心贝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组成上均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