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梦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73953号“九久 九久旅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10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55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16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九久 九久旅居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九久广场”、引证商标二“九久味 Jiu Jiu Wei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九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