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蓝盾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990556号“蓝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上的复审申请,仅针对其他服务项目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082360号“蓝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8年09月1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8755号决定在喷涂服务、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第11399391号“蓝盾清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8014号决定在建筑信息、铺沥青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申请人已放弃在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采矿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