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浩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30197号“家红水晶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申请商标于2018年12月4日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为“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商标局引证的第15343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12月4日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为“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