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维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50997号“异派YI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申请商标中文“异派”中“异”为汉字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中小学生等相关消费群体对该文字的写法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