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积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99497号“EM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03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实际业务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情况、核心产品、产品专利介绍;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3、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互联网推广信息、户外广告图片;4、互联网销售客户反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EMC”,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EMC”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