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市谷雷特机械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66374号“虞通光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8626号商标、第35209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欲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使公众或一般用户产生混淆,不能构成相似。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虞通光电”,其中“光电”二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的文字“虞通”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虞通”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