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708891号“运泰律师事务所 TUNTAI LAW FI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51510号商标、第19063656号商标、第83313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从形、音、义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公众完全可以轻而易举地对其进行区分,不会造成任何的误认和误购。因此,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运泰”为主要显著识别部分,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运泰”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