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去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木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80152号“ton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8546号商标、第17717045号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