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80444号“新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313849号“新华医药城”商标、第13313885号“新华大药房”商标、第13313903号“新华大药店”商标近、第13313918号“新华医药”商标经我委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