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怀锁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76127号“暖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959201号“暖博世NUANBOSHI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