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安启迪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68839号“AKD AUDIO KING DIG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4011号“奥科迪 AK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92468号“AK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于2018年5月20日到期,如其在6个月宽展期限内未及时进行续展,则该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KD”,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