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拉德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172192号“佳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1037号“佳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0319号“佳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35181号“佳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5982号“佳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