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修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376818号“蕊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7360号“蕊丽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阴道清洗液、医用矿泉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核准注册,该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洗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