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丘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日高(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35347号“KEWP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1245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0183号商标、第6050369号商标、第6050367号商标、第6050364号商标、第6050366号商标、第12255451号商标、第6050363号商标、第2271074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