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康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7599号“熊本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而成,与地名无关。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强了商标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熊本”是日本地名,属于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