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0098号“亲爱的D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8104号商标、第12373541号商标、第13467836号商标、第12603231号商标、第19851295号商标、第79989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各引证商标已经并存于市场。存在类似情形的案例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英文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