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邢超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8日对第14080877号“卓力优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53960号“卓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
2、在先相关裁定;
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发动机油;润滑油;润滑脂;导热油;齿轮油商品上。
2、引证商标现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刹车液、传动液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续展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冻剂、传动液等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但是均属于常见的车辆保养用品,在实际销售中通常在相同或相邻的销售区域进行,相关公众接触的可能性较大,双方商品的生产者针对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由汉字“卓力优劲”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汉字“卓力”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性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