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雷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炜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8日对第12860854号“凡登VAND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被申请人用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了商标注册,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竹子;家养宠物窝;软垫;动物标本;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上。
2、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作为经营者的中山市横栏镇品尚家具厂的营业执照可知,其注册号为442000601190162号,组织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家具、家具用零配件、软垫、梯子。
3、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注册号为442000601190162的字号名称为“中山市东升镇永锋机械模具厂”,经营者为罗丽峰。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此外,2007年实行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中有如下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以其个人名义于2013年7月4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应提交其身份证及其作为负责人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但据我委查明事实2、3可知,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注册号查询,该注册号442000601190162的实际经营主体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相符合,此外被申请人亦未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作出任何解释或提交其他有效证据。综合在案证据和事实推定,被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并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