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曼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7813号“NEW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9370号“NEWFIN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13563号“M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咨询、创建计算机程序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