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双沟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2日对第16783742号“全德绿苏QUAN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老牌名酒企业,旗下拥有“双沟”、“双沟珍宝坊”、“蘇酒”、“牡丹”、“山河”五大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534908号“蘇”商标、第548292号“蘇SU及图”商标、第10160913号“蘇及图”商标、第1623562号“蘇及图”商标、第11228309号“蘇及图”商标、第9108638号“绿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绿蘇”品牌亦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多件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2、2011-2015年经济指标及纳税情况证明;
3、相关荣誉证明;
4、“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
5、驰名商标批复;
6、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多年的经营,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商标部分之一汉字“绿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汉字“蘇”,与引证商标六“绿蘇”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亦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地缘关系密切,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审理,因此,对于申请人请求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