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222208号“神马看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神马看书 18222208

阅读:30945 2019-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趣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1日对第18222208号“神马看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586563号“神马”商标、第13585402号“神马”商标、…

  申请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趣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1日对第18222208号“神马看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586563号“神马”商标、第13585402号“神马”商标、第15194697号“神马轻聊”商标、第15699796号“神马快爆”商标、第15194726号“神马要吐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近似商标。 2、“神马”是申请人在先登记并使用的字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申请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对“神马”字号的相关使用宣传资料;

  2、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或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企业的商号权,由于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为搜索引擎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广告、市场营销等相同及类似的服务上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尚存区别,并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但并无相应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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