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班牙陶氏工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远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9日对第19681494号“THE ANIMAL OBSERVATO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HE ANIMAL OBSERVATORY”是来自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品牌,申请人对其进行了长期的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认知基础。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THE ANIMAL OBSERVATORY”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童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舞衣;鞋;儿童头盔;帽子商品上。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以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反对争议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且大部分证据的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2016年4月19日,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申请人的“THE ANIMAL OBSERVATORY”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本案尚无法认定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争议商标,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的理由无相应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