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正直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9日对第9631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42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动物园;教育;动物训练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2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殷志勇于2005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后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园、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录像带发行、翻译、电影制作、节目制作、录音棚、作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我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教育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