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澳大利亚龙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59804号“SOUTH AUSTRALIAN LOBSTER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9595号“I&J CAPE LOB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申请人就该商标在相同商品上在该外国已获得初步授权,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百度百科;引证商标在澳大利亚的注册证复印件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已在澳大利亚获准注册,视为该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