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果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33488号“妈妈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38594号“妈妈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