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戴瑞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恒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72823号“一生只送一人 DARRY RING D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78621号“MLE 一生只送一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763648号“超级婚戒 一生只送一人 M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属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戒指(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金、戒指(首饰)等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金、戒指(首饰)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可予初步审定。
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从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