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龙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17467号“LONG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5903号商标、第7719405号商标、第9591917号商标、第14083968号商标、第9261009号商标、第165478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册、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钻井;木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钻井;木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