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GROS-GENOSSENSCHAFTS-BUND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4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在第5类现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品”,在第35类核定使用商服务为“与卫生制剂、兽医、医疗和医疗用品有关的零售服务”,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可在中国被接受,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