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58399号“环球滋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9071号“环球营养速递”商标、第13437083号“环球医疗器械网”商标、第24293896号“环球屋”商标、第26078738号“环球医药网”商标、第25245602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