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艾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57687号“有韵you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302326号“HIDEHIKO YAMANE及图”商标、第13022972号图形商标、第4817467号图形商标、第7823299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