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鹤山市惠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3715号“永远向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1927号“永远向前”商标、第17982390号“ALWAYS FORWARD ERL'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永远向前”与引证商标一“永远向前”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永远向前”与引证商标二“ALWAYS FORWARD ERL'W”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女式披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