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73611号“快美工场 KLUAI MEI GONG 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易认读为“快美工场”,该文字经过艺术化设计,其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不易误导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认知,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