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238825号“A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3269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7925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13718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5860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29类上的第G1325924号“A2 A2 The a2 Milk Company GENETICS VERIF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30类上的第G1325924号“A2 A2 The a2 Milk Company GENETICS VERIF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309910号“A2 ART ARTISAN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529319号“A2 Andrew 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A2”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至八中显著标识之一的“A2”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咖啡饮料、醋、冰糖燕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第30类醋、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