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蜀之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24391号“之木 ZHI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0170号“杂 CUP”商标、第4442909号“宝龙 POWERLONG及图”商标、第12690200号“板桥龙及图”商标、第19322074号“新利龍 Xin Li Long及图”商标、第10275239号“红鑫隆 HONGXINLONG及图”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