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微推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62236号“云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4611号“云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9978号“云尚部落”商标、第13652420号“云人部落”商标、第18452067号“云耕部落”商标、第24867169号“云岭部落”商标、第27476464号“云海部落”商标、第30566191号“云茶部落 Yunchabulu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2日做出的2018撤W03214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3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部落”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云尚部落”、引证商标三文字“云人部落”、引证商标四文字“云耕部落”、引证商标五文字“云岭部落”、引证商标六文字“云海部落”、引证商标七显著部分“云茶部落”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