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国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35728号“织女星ZHI NV 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4044号“VE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人已成功注册“织女星”系列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文字“ 织女星” 与引证商标文字“VEGA”(译为织女星)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漏、供暖装置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