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洁
委托代理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12761号“德馨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260335号“德馨 童蒙馆DeXin Children’s Fairy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435786号“德馨学社 DE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在教育信息等服务上被驳回,其在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