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金月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99274号“丹菊 D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124号“丹菊 D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后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受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129号“丹菊 D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麦片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后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故前述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麦片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麦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