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允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25006号“小儿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1671号“小尔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申请人在先注册了“小儿锦”系列商标。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相关材料、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儿锦”与引证商标文字“小尔锦”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