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01384号“腾城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最知名的互联网服务商之一,经使用宣传已经积累起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36019号“腾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经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已经被不予核准注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5751号“腾计划Teng-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的不予注册决定书;“腾计划”百度百科页面;“腾城计划”百度百科页面;“腾城计划”相关新闻媒体报道;“腾城计划”宣传片。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腾城计划”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腾计划”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