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体育总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29855号“MOVING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6961号“动 动儿体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99336号“动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00124号“动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66686号“we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全出于善意,被驳回会损害申请人和群众的权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经过图形化设计的中文“动”,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动”,在整体印象、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流动图书馆;安排运动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体操训练;提供体育场馆;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流动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