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鸿博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展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对第20347457号“真嗨鸭 zhenha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237350号“嗨鸭 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为“嗨鸭 MK”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2、申请人的“嗨鸭 MK”品牌由于发展良好,被多次摹仿、抄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将造成市场混乱,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对申请人及相关公众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门店照片、宣传彩页、网页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干等商品上,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嗨鸭 MK”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干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