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益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1800号“农赐五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0029号“农山五谷”商标、第32418637号“农城五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和呼叫方式上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活家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农赐五谷”与引证商标一“农山五谷”、引证商标二“农城五谷”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