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28535号“阳光岁月SUNNY DAY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阳光岁月SUNNY DAYS及图 13428535

阅读:91837 2019-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仙妮蕾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瑞香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3428535号“阳光岁月SUNNY DAY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仙妮蕾德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SUNNY DAYS”是申请人使用在其相关产品上的重要…

  申请人:仙妮蕾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瑞香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3428535号“阳光岁月SUNNY DAY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仙妮蕾德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SUNNY DAYS”是申请人使用在其相关产品上的重要品牌之一,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61362号“SUNNY D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涉嫌抄袭模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60百科上关于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注册信息打印页;

  3、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页;

  4、healthyyouherbs网站上关于申请人“SUNNY DAYS”品牌产品展示页打印页及其翻译。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火腿;板鸭;鱼肉干;鱼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豆腐制品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汉字“阳光岁月”、外文“SUNNY DAYS”及图形构成,其外文部分“SUNNY DAYS”与引证商标“SUNNY DAYS”字母构成相同,其汉字部分“阳光岁月”与引证商标“SUNNY DAYS”含义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涉嫌抄袭模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类似商品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板鸭、鱼肉干、鱼罐头、豆腐制品等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享有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阳光岁月SUNNY DAYS及图”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火腿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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