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农产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卓杰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19674048号“HUAZHOUTONG华州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华州”,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华县志》中关于“华州”名称的记载;
2、国函[2015]186号文《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渭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3、陕政函[2015]229号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渭南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4、百度检索“华州”首页截图;
5、争议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通话筒;电话听筒;移动电话;步话机;电话机;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麦克风;电池;内部通讯装置;智能手机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2、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渭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同意陕西省调整渭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中明确载明撤销华县,设立渭南市华州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华州通”及拼音“HuaZhouTong”构成,其完整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华州”,整体含义未与之形成明显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对此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