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9652号“keep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17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已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荣誉证书、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的英文“keeplite”可译为“保持清淡的、保持低盐的”,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