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贝尔钻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3833号“天然钻NATURAL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生产和销售钻石产品,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天然钻NATURAL DIAMOND及图”,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