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美佳营养原料公司(变更前名义:纽美佳原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9227号“纽美佳 营养原料公司 提供高效活性营养成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第29类商品上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已经被初审公告,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申请人名义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义由纽美佳原料有限公司变更为纽美佳营养原料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纽美佳 营养原料公司 提供高效活性营养成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