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4397号“学霸先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03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